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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业内资讯 => 高层建筑窗户须用安全玻璃 打印此页】 【返回
发布日期:[2004/10/10]    共阅[1677]次
    建筑部、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明确从今年开始,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、门厅等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。   《规定》中要求必须以安全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部位还有:面积大于1.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、幕墙(全玻幕除外)、倾斜装配窗、各类天棚(含天窗、采光顶)、吊顶、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、室内隔断、浴室围护和屏风、楼梯、阳台、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厅内栏板、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等其他部位。   此外,该《规定》还明确,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,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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